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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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 和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相對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GRANDMAXINDUSTRIESLTD.、GRANDMAXPLASTICSCO.,LTD.、HONGKONGGLORYMAXHOLDINGLIMITED、BALANCEENTERPRISE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及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