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理人 楊潔心 債務人 劉潘美芳 (兼 劉清治 之繼承人)
劉懿馨 (即劉清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潘美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潘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懿馨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清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6,019元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3.3968﹪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7056﹪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234,227元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3.3968﹪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7056﹪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