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號反訴原告 陳李梅足
陳懷德 陳懷強 陳懷星 兼共同訴訟 陳懷章 代理人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其豹 等2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人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