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2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29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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