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一帆指定辯護人黃仕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一帆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高一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犯行,且有扣案之製毒工具及成品、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遂認其所涉前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參酌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8日員警執行搜索時旋即乘隙逃逸,直至同年月24日方始為警拘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但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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