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威誠蘇威群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二、 陳明 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又補助、獎勵金額多少?
四、陳明如終止南山人壽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