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告 周勵志
周勵助 周如文 周如倫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 尤利春
周芳如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新北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
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於原告雖主張原判決附表二之記載係誤寫誤算云云,惟原判決所表示者並無與法院本來之意思有顯然不符之情形,難認原判決有何誤寫或誤載之顯然錯誤,是原告就此部份聲請更正錯誤,核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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