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30號原告 林映彤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19日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所為高市警前分交裁字第000-0000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滿14歲之人並非受處罰之當事人,起訴狀記載尚屬有誤(如欲更正,可更正為:原告 林蕙萍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