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2號聲請人 江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之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