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1號聲請人 郭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漢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漢聲發本票裁定,惟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號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之姓名與相對人並不相符,是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漢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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