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 施宏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45,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