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46號聲請人 蘇于斌 兼法定代理人 蘇惠美 非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相對人 黃文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婚聲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73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聲請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蘇于斌102、103、104年度無所得,名下亦無其他財產;聲請人蘇惠美102、103、104年度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465,366元、322,254元、422,809元,名下則有汽車乙輛,財產總額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