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迄民國97年2月止,仍未搬離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3樓其母即系爭保護令之聲請人乙○○住處,且未遠離乙○○住處至少100公尺以上,並於同年3月23日夜間
11時20分許,酒後在上開住所大聲吵鬧並對乙○○為騷擾,所為已違反本院97年度暫家護字第48保護令所諭令禁止被告對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被告應於97年2月29日24時前遷出乙○○之住所及被告應遠離乙○○之住所至少100公尺之內容。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3、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告與乙○○係屬母子關係,及其一再酒後騷擾乙○○,犯罪動機、手段均不足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前科,素行良好,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