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8號

聲明人張○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4年1月2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花蓮縣○○鎮○○路○段000號,有被繼承人張○源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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