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河
原告與被告乘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