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甲○○」之文字之後,增「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4年9月15日執行完畢,又」等文字;又犯罪事實欄第13行之「甲○○」之文字之後,增「於98年3月7日凌晨1時50分許,」等文字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靖騰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234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里○○鄰○○路7號(大里市戶政事務所)居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82巷11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96年8月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7年8月15日,以97年度簡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開3確定判決復經聲請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甫於98年1月31日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因無交通工具代步,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於98年3月5日18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路○段2號前,以自備鑰匙插入乙○○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車門鑰匙孔而開啟車門,並隨即復將上開鑰匙插入上開小客車電門發動並駛離而竊取之。嗣甲○○駕駛上開小客車在新竹市○○路229號為警方查獲而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自備鑰匙,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扣押物品清單。
(四)贓證物認領單。
(五)查獲員警職務報告。
(六)扣案上開自備鑰匙。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另被告曾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6年8月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7年8月15日,以97年度簡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開3確定判決復經聲請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甫於98年1月31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可參。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扣案上開自備鑰匙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一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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