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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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吳○銨年籍詳卷
吳○葳年籍詳卷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梅蘭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廖姿景 選任輔佐人即被告之父 廖忠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