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 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 份、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 紙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