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國翔 被告 吳杏梅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