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1號再審原告 郤梓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第103期鎮安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829元(計算式:50,000元+1,095,289元=1,145,829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8,5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參和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