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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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元盛 債務人 黎世麒
李宜珊
一、債務人黎世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黎世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宜珊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