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

原告 劉郁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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