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肆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