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50號聲請人 彭文昌 相對人 丁茂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50號聲請人 彭文昌 相對人 丁茂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