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48號聲請人 蔡佩純 代理人 楊紫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志傑 、 卓志明 、 卓志龍 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聲請人已表示本件與相對人並無調解意願,無調解成立之望,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3年11月19日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