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就請求返還有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元外,尚欠1,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