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告 葉永貞

被告 張智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葉永貞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智勝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緝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

  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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