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智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3.28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卷第53-1、53-2頁)

110年安保字第745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卷第39頁)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2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0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檢體用罄)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檢體用罄)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2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檢體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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