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0號聲請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昆池 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相對人觀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