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