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55號聲請人 丁奎銘 非訟代理人 王鶴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嘉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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