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1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湘寧 債務人蔡 文忠
一、㈠債務人陳湘寧、 蔡文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陳湘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陸佰玖
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2~3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陳湘寧、蔡文忠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湘寧邀相對人蔡文忠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17日止累計109,761元正未給付,其中56,494元為消費款;49,6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湘寧於94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7日止累計550,932元正未給付,(其中293,263元為本金,257,6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湘寧於93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9日起至96年4月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7日止累計183,759元正未給付,其中96,323元為本金;78,167元為利息;9,26
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1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湘寧,蔡│9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6494│文忠│││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陳湘寧│9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3263││││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陳湘寧│9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96323││││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