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財產所有人 陳棋豐 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被告 羅克強 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陳棋豐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案件扣得被告羅克強用以載運贓物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而該車所有人為陳棋豐,堪認本案有依職權命陳棋豐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案業定於民國107年2月9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參與人得於準備期日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