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95號原告 李智峰 被告 鄭再生
李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原告鄭再生、李進福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再生、李進福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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