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8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64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才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850號、第1184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建豪書記官葉姿敏通譯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顏才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顏才富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89年2月3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1月7日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即90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9、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4月確定;於100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1年11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2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11月18日1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 經警 於102年11月20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顏才富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使警方查獲其毒品上游毛○洋。
(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2月5日15時許,在其上開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2月7日17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約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2月7日,因警方偵辦竊盜案件時發現其有毒品案件前科,經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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