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彰國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正 相對人 沈秀貞 即雅全工業社?
甲○○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六號假扣押裁定,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00號提存書所提存的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其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有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之前依照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六號裁定,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00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十萬四千元在案,現因相對人沈秀貞即雅全工業社已就本案與聲請人成立調解,相對人等並均同意返還上述擔保金,爰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及本院九十二年度彰簡調字第三一0號調解程序筆錄等件為證,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聲請人的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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