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進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向台端申請電信設備之契約書影本,並經其輔助人 蔣沛宜 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