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 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陳順添
陳順枝 陳阿娘 趙曉韻
李陳月妹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敏淳 被告 陳冠達 被告 尤淑珍
尤坤湖 尤坤治 尤坤明 張美雀 張美美 游雅芬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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