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坤泰空油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柯賢界 簽發之以彰化商銀行東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票號E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