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9號

原告甲○○(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被告黃○震(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320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筠雅

法官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昱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