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丁○○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庚○○原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王鏗普法官郭棋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