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韻如 被告 陳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