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4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賴暎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宏行銷有限公司、 盧建宗 、 何姿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委任狀。
㈡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因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並確認是否
請求利息、違約金?若是,利率及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