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綱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綱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賴綱鋒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二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6月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41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4102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