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聰與告訴人 曾志禮 為兄弟,2人因細故生有嫌隙,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晚間8時45分許,在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之住所內,持木棍砸擊告訴人所有之電腦螢幕,致使該螢幕毀損而致令不堪使用。俟告訴人返家,經其子 曾智偉 告知後,方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志禮告訴被告曾文聰毀棄損壞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至22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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