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黃正雄 被告 蘇軒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6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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