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根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根池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9日止累計81,543元正未給付,其中78,296元為本金;2,54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根池於民國104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9日止累計360,736元正未給付,其中343,274元為本金;16,17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根池於民國10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9日止累計53,042元正未給付,其中50,373元為本金;1,88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根池│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14%│││78296││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根池│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14%│││343274││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根池│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4%│││50373││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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