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犯加重強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96、1790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駁回上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核與中華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自首減刑及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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