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債權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戶籍係設於桃園○○○○○○○○○,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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