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6號聲請人 蔡金霞 被繼承人 李志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李志鳴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並記載上開親屬之姓名、存歿。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家事庭法官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建瑜